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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华社北京2月18日电 记者18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,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,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,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。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、不给予行政处罚、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、不认定为非正常户。纳税人应对其书面说明的正当理由的真实性负责。

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。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工作和企业复工复产,便利纳税人、扣缴义务人统筹办理纳税申报事项,税务总局决定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,除湖北省外,纳税申报期限进一步延至2月28日。

通知要求,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,进一步明确补办延期申报手续的时限,优化办理流程。(记者 郁琼源)

(原标题:明确“四不”:税务总局发布延长申报纳税期限系列措施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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